《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宣传专刊(二)
1、什么是古生物化石?保护古生物化石的重要意义?
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等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古生物化石是进行地球演变、生物进化等研究的最重要资料,是确定地层时代进而寻找矿产资源的重要线索,是研究古代动植物生活习性、繁殖方式及生态环境的珍贵实物证据,是探索地球演化史上生物的大批死亡、灭绝事件重要实体,主要包括鱼类、鸟类、两栖类、哺乳类、昆虫类、银杏类、松柏类、被子植物类等生物门类。
2、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国家对古生物化石实行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3、条例对加强古生物化石发掘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加强对发掘活动的管理。规定因科学、教学、科普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才能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
二是加强对发掘过程的监管。规定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进行发掘,在发掘或者科研、教学活动结束后对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作出描述与标注,移交给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三是规范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处理程序。规定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
4、条例对加强古生物化石收藏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明确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条件。收藏单位应当具备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相应面积的藏品保管场所,有相应数量并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等五项条件。
二是加强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收藏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三是加强对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流转的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国有收藏单位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和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5、条例对古生物化石保护中的违法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明确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和出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利用职务便利将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已有等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明确管理相对人的责任。条例对违法发掘古生物化石,不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违法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行为,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古生物化石采掘批准文件,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